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mǒu)(xǔ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(féiròu)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(nóngchǎnpǐn)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(jīng)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(dá)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(wú)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(bèigàorén)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(bìng)处罚金,追缴(zhuījiǎo)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(shì)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(jiěshì)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(màochōng)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(jiào)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(zhìxù),还侵害消费者(xiāofèizhě)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(qiēwù)因贪图小利而触碰(pèng)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(fāngfǎ)留存证据,维护(wéihù)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(yǐcìchōnghǎo)或者以不合格(hégé)(hégé)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(jīné)五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不满(bùmǎn)二十万元的(de)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jūyì)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(guānyú)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
第一条(tiáo)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(guīdìng)的“在产品中(zhōng)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(zhìliàngbiāozhǔn)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(tiáo)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(bù)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(shì)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(cáncì)、废旧零配件(língpèijiàn)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(dì)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(zhǐ)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(yīngdāng)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(jìnxíng)鉴定。
来源:湖南省长沙县(chángshāxiàn)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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